下班后“微信办公”算加班吗?法院判了!

在职场上,使用微信等社交软件进行工作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然而,一些公司却在下班时间或休息日利用微信安排工作,这让很多上班族感到吃不消。在法院的判决中,对于“微信办公”是否算作加班问题进行了裁决。


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李小美(化名)于2019年4月1日加入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职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2年3月31日,其中规定了李小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后来,由于加班问题,双方发生了劳动争议。


李小美提交了《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微信聊天记录和钉钉打卡记录,称她经常在下班后或假期使用社交软件与客户和员工沟通,公司应该向她支付加班费。公司则认为,李小美在休息日值班时主要负责回答客户偶尔提出的问题,并不算加班。


在一审法院中,由于李小美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法院不支持她主张休息日及延时加班费的请求。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争议,一审法院认为,李小美仅提交了《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但主张加班的大部分日期并非法定节假日,且不能证明值班时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长,因此法院不支持她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请求。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李小美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小美不服裁决,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中,裁判认为,随着经济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的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受限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和办公工位。特别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进行工作并不罕见。对于这类劳动者的隐性加班问题,不能仅因为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工作而否定加班。


应该虚化工作场所的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实质工作内容来认定加班情况。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软件进行工作,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且付出了实质性的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软件进行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明显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那么就应该认定为加班。


在本案中,虽然公司称李小美休息日值班仅仅负责在客户群中回复问题,并非加班,但根据聊天记录及工作职责可知,李小美利用社交软件工作已经超出简单沟通范畴,且《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能够证明其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加班时也可能从事其他生活活动,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有失公平,因此应酌定公司支付的加班费数额。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小美加班费3万元。